房實價登錄 國手理事要占5分之1 智障者體協籲:訂除外條款 房實價登錄


立法院臨時會預計將處理國民體育法二、三讀程序,不過初審時依照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通過的第39條條文,卻恐發生立法上的疏漏。中華民國智障者體育運動協會理事長黃敏惠表示,初審條文要求特定體育團體中、現任或曾任國手理事不得少於全體理事總額1/5,這對協會的運作會有困難,建議訂定除外條款。黃敏惠表示,國體法初審條文要求特定體育團體中、現任或曾任國手理事不得少於全體理事總額1/5,這對智障者體育協會的運作會有困難,建議訂定除外條款。 圖/翻攝自中華民國智障者體育運動協會網站 分享 facebook 依照行政院原本的提案,僅規範具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資格之全國性體育團體,應至少置運動選手理事1席,但在立院初審時,時代力量黨團提出修正動議,主張選手必須要有1個有效參與決策的權力,選手理事比率不得低於理事總額1/5,最後經過出席立委討論,再將選手理事資格定義成現任或曾任國手,完成初審。黃敏惠並說,中華民國智障者體育運動協會又名中華台北特奧會,是國際特奧正式會員,協會都是依照國際特奧的規定,至少設置1位選手理事,在其餘20位理事中,還有5位家長代表,5位教練代表,有超過半數的理事可以代表選手發聲。歷年來在國際特奧場合表現傑出,2017冬季特奧獲得16金11銀12銀的佳績。黃敏惠說,她尊重立委修法的決定,但選手理事限制不得低於理事總額1/5,這對於智障者體育運動協會來說,恐怕在推動會務上會有困難。因為協會會務的推動,都是經由理事共同討論,但智障者體育選手必須是智商在70以下,如果選手要占理事總額1/5,對選手恐怕沒有幫助。黃敏惠建議,如果立委要拉高到1/5選手理事,是否能將智障者體育運動協會排除在外,增加但書規定,「但中華民國智障者體育運動協會之運動員理事不得少於1人」,考慮每一運動協會不同的特性與成員特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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